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也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以获取报酬。各国对商标权的保护期限长短不一,但期满之后,只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商标保护是由法院或行政机关来实施的,在大多数制度中,法院和管理商标的行政机关都有权制止商标侵权行为,一般而言,法院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从广义上讲,商标对商标注册人是一种奖励,使其商品或服务获得承认和经济效益,商标也鼓励创作和积极的态度。商标保护还可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用相同或相似的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的产品或服务。商标制度能使有技能、有进取心的人在尽可能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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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驰名商标刑事保护规定主要有三个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这三个罪名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的人。单位也可构成此罪。
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具体有: 1、对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即使未进行注册,仍按照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2、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3、积极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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