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确认了先人具有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89年《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中指出,“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复函》认为:海灯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作为海灯的养子,范应莲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函对此类案件有明确的指导意义。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的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