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地镇或街道人口计生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2、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村(居)委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4)己婚育龄妇女还应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施合同。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违反政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3、发证机关在核对申请和证明材料后,即时给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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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方式: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过22个工作日调查,核查无误的,应予以登记。
在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其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1、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核实,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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