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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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在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上制定规章制度。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方针和目标 1、深化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2、深化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3、深化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逐步建立符合文化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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