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㈠无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凭证的; ㈡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㈢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的; ㈣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㈤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㈥属违章建筑未经依法处理的; ㈦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如非上诉情况的房屋可以出租,但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在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还须申报租金金额和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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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途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未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2.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 3.故意损坏房屋的; 4.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或者未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而擅自转租的; 5.租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途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①未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②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 ③故意损坏房屋的; ④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或者未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而擅自转租的; ⑤租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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