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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安置诉讼需要下列证据材料: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拆迁许可证; (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11)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房屋继承所需流程如下: 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3.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4.办理完后,交纳相应的税费。 房屋继承所需材料是: 1.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3.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者提供被继承人医学死亡证明; 4.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派出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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