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有否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并没有包括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没过试用期是不能要求赔偿金的。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有: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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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辞退的,如果双方未以书面的形式确定试用期,即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仅在口头上约定试用期的,此时劳动者被辞退,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在没有用书面形式约定试用期的情况下,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被辞退的补偿:如果员工具有被无过错性辞退等情形的,员工在单位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月的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补偿一月的工资;不满半年的,则补偿半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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