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工程负责维修的,其维修的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一)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二)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三)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四)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五)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针对建筑工程质量维修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都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需要查明质量产生的原因,进而确定应对该质量问题的成因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此外,建设单位可以向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进行质量追溯。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