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省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会同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协调解决监管工作重大问题,指导地方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第六条地方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地方政府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公安、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履行监管职责: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对接入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有效监管。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 (三)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安全防范措施,查处涉嫌违法犯罪活动。 (四)财政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五)审计部门根据地方政府的委托,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审计。 (六)工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年度检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七)税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纳税,查处企业偷漏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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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借贷公司的主管单位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2008年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小额借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借贷公司性质予以明确。小额借贷公司是由自然人、公司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借贷业务的有限职责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贷公司为公司法人,以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受民事职责。小额借贷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并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原则,在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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