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依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一)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办理注销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三)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四)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上述无照经营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送商事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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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现公司或者个体经营者没有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可以到所在地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相关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会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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