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依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一)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办理注销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三)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四)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上述无照经营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送商事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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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吊销营业执照还继续经营,就属于无照经营,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取缔。开店经营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及相应的许可证。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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