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1条指出:要“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要充分、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除了收集现场的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外,还应当注意及时向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害人的亲属、邻居等收集涉及家庭暴力的处理记录、病历、照片、视频等证据。 可见,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主要有: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涉及家庭暴力的各种处理记录、病历、照片、视频等。
针对取得家庭暴力证据应注意哪些方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遭遇家庭暴力应当注意收集下列相关方面的证据: 1、如果确认是精神暴力的,应当注意收集双方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语音记录等证据; 2、如果确认是身体暴力的,应当注意收集受伤的图像、伤情鉴定、报警记录、社区调解记录、邻居及亲属的证言等证据。
要注意收集下来几方面的证据: 1.向公安人员报警的记录与公安人员的询问笔录。 2.向居委会、妇联等单位寻求帮助时相关机构、组织制作的书面材料。 3.其他目击者的证人证言。 4.视听资料。如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视频等。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