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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应当注意收集下列相关方面的证据: 1、如果确认是精神暴力的,应当注意收集双方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语音记录等证据; 2、如果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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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1条指出:要“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要充分、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除了收集现场的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外,还应当注意及时向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害人的亲属、邻居等收集涉及家庭暴力的处理记录、病历、照片、视频等证据。 可见,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主要有: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涉及家庭暴力的各种处理记录、病历、照片、视频等。
对于家庭暴力,可以搜集例如: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其事实的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明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是:受害妇女遭受暴力后身上的疤痕、血淋淋的衣服、被打掉的牙齿、被打掉的头发、被撕破的衣服等。;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文书;亲属和邻居对家庭暴力的证言;受害者出具的书面悔过书和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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