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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罪司法解释

2022-05-18 02: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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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8 回复

专业分析:

2002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1项规定: “盗窃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武器装备的行为。凡涉嫌盗窃武器装备的,应予立案。抢夺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采取来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装备的行为。凡涉嫌抢夺武器装备的,应予立案。 盗窃军用物资罪是指军人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军用物资的行为。抢夺军用物资罪是指军人采取来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军用物资的行为。涉嫌盗窃、抢夺军用物资折款2000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后果严重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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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指的是采取盗窃或者抢夺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装备或者军事物资,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所有权,并且部队的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是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保证其不受非法侵占,是巩固部队战斗力的客观需要。

郑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如果相关的军职人员丢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就是遗失武器装备罪。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丢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如果在武器装备丢失后及时报案,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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