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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2022-05-13 03: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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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回复

专业分析:

2002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1项规定: “盗窃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武器装备的行为。凡涉嫌盗窃武器装备的,应予立案。抢夺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采取来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装备的行为。凡涉嫌抢夺武器装备的,应予立案。 盗窃军用物资罪是指军人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军用物资的行为。抢夺军用物资罪是指军人采取来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军用物资的行为。涉嫌盗窃、抢夺军用物资折款2000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后果严重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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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指的是采取盗窃或者抢夺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装备或者军事物资,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所有权,并且部队的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是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保证其不受非法侵占,是巩固部队战斗力的客观需要。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是指军人采取盗窃或者抢夺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 本罪名是由《刑法》第438条规定的。该条规定:“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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