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对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犯罪作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构成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秘密窃取或者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军人盗窃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违反了军人的职责,危害了国家的军事利益,而不仅仅是侵犯了财产权利,因而对这种行为本法作了单独处罚规定,而没有按照一般盗窃、抢夺罪处罚。2.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论行为人非法占有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是出于经济原因,还是为了报复他人等其他原因,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根据刑法规定,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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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指的是采取盗窃或者抢夺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装备或者军事物资,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所有权,并且部队的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是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保证其不受非法侵占,是巩固部队战斗力的客观需要。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是指军人采取盗窃或者抢夺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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