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 1994〕48号),《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1998〕5号)有关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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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辞职直接离开工作单位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若是普通员工且其仍处于试用期,该员工自离可能会被用人单位要求赔偿招聘费用、培训费用。2、若是正式员工,其自离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该员工会被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等。
不辞职直接走人的后果是,劳动者如果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批准的情况下是不能直接走人的,如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未批准的,也可以离职的。员工如果没有辞职就走人的话那么单位不是自动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而且是按照旷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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