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问题比较复杂,仅就你所说的,我们也难以判断,现就此问题做一简要回复,希望能对你有些帮助。 在正式回复前,首先需申明:鉴于网络的局限、所提供信息的不全面以及问题的复杂性等诸多原由,我的回复可能挂一漏万,敬请谅解。如有需要,并在提交了后期涉案的相关更为详尽的补正材料,我将结合案件材料,进一步提出更为详实和更具操作性的意见或建议) 一、拆迁现状与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与困境 (一)中国之拆迁根据现有之法律法规可分为公益性之拆迁与非公益性之拆迁。实践中,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即使是公益性拆迁,但因我国特有的国情和土地制度,被拆迁人在整个动迁过程中均会受到政府及项目建设单位的蒙蔽,导致应得的补偿大都严重低于应得的补偿;二是绝大多数的项目都会打着公益事业的名义,大肆侵吞企业及百姓的土地,低价收购,仅仅给失地的企业和民众极低的补偿,致使企业倒闭或破产,百姓生活水平急剧下降。 (二)补偿方案问题。 根据内地之法律法规与拆迁实务来看,拆迁补偿一般可有三种:第一,直接拿钱,这种方式在实践中极少采用;第二,以另外之房屋与土地进行等同或等价之置换,但也极少采用;第三,是前述二者之结合,实践之中基本多采用此类方式。但对于你那边的具体情况,由于所知信息有限,难以知之。如能进一步了解后,则我们会进一步给出中肯的意见。 (三) 国家永远都处于强势地位,这更是难以回避的一个现实,故国家所给出的补偿方案基本上无一例外的对被拆迁人不利,并且一般都是相当的不利,这才导致了在不断涌现的拆迁血案,而开发商则在相当程度上扮演了与虎谋皮、狼狈为奸、与政府沆瀣一气的不光彩角色。 二解决方案问题 既然现实如此,那么是否就表示在强势的政府与开发商面前就束手无策,而只能任人宰割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如前所述的一些情况与原因,但这同时也导致了在拆迁过程之中存在巨大的猫腻,乃至黑洞,换句话说就是所谓的补偿标准是存在巨大的弹性空间的,比如说直接按照政府补偿标准可能就拿个50万,但如通过一些专业合法的维权手段、方法、策略与技巧等,则说不定是80万,乃至数番,这在我们所接触过的案例之中屡见不鲜。 1、前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启动程序。 2、找到企业的违法点。政府与开发商为了抢时间、抢速度,会导致在建设项目的立项过程、批地过程,规划过程等程序之中均会存在相当多的违法之处,有些情形甚至是相当严重的,故只要能发现他们的弱点,抓住他们的痛脚,找到这些违法点,尤其是那些关键的违法点(这就是你们的谈判的筹码,也是你们最有利的武器),给予迎头痛击,进行猛烈地火力压制。这样就对你们维权益大有裨益、越多越好,那样炮火就越猛。 3、实现上述2的方式。通过复议,诉讼,要求查处、谈判等法律或非法律相结合的组合方式对政府进行压制,最终迫使政府拿出诚意进行谈判,从而取得满意的补偿,就是这样。 其实以上说白了就是带有一定要挟之味道,更白一点就是敲竹杠,又或是敲诈或勒索,但我们喜欢称之为一种合法的敲竹杠或合法的敲诈与勒索,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与正当权益之所必须,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当然换个好听一点的说法就是协商、沟通、谈判,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构建和谐社会。 另我所与全国一家只代理被拆迁企业和百姓征地拆迁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建立了一种长期的战略联盟的关系,该所在全国各地处理数以千计的企业与百姓的拆迁案件,均大幅度提高了拆迁补偿款。故我们很希望能以我们良好的服务与我们的专业经验与技能来服务于你们,为你们争取到尽可能多的合法权益,如有需要、可及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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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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