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FOB条款,你们作为卖方,只将货交给船公司便自由了,其责任划分以“船弦为界”。卖方负责备好货、装船、出口清关、凭单交货、越过船舷前的费用及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投保、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付款赎单接货、负责越过船舷后的费用及风险。二、在你们已按合同约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的情况下,你们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三、本案纠纷的产生,是因为货代以客人未支付海运费为由拒绝提供提单导致货物滞港而产生的滞港费用,根据纠纷产生的原因判断,与你们应履行的义务无关,你们没有理由须承担责任。四、如果因客人未按约定支付海运费的,由此产生的滞港费用应由客人承担;如果客人没有逾期支付海运费,由此产生的滞港费用应由货代承担。五、总之,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目的港产生的所有的费用,都不应由你们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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