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 押金具有替代性,一般是在一方已为另一方递交实质性的标的物,为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返还,要求另一方交付相当金额的保证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时,以没收押金作为解决合同的方式,体现保护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 押金,实务中也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给付押金的人,称出押人,一般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受领押金的人,称受押人,他是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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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没有物权效力,负责担保债权,而押金属于担保物权范围。 2、定金属于法定担保方式,押金属于民间交易习惯采用的方式。 3、定金只能给付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押金能够给付主合同债务人和债务人以外第三人。 4、定金的数额不能多于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数额。
定金与押金虽同属于金钱担保,但它们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第一,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特点,定金的交付要么在合同订立时,要么在合同履行前。押金不是预付,与履行主合同同时; 第二,担保对象不同,定金担保的对象是主合同主给付,押金担保的对象是合同中的从给付; 第三,定金的数额低于合同标的额,且不超过法定的比例,押金的数额往往高于或等于被担保的债权额; 第四,定金具有一方违约时定金丧失或双倍返还的效力,押金没有此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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