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公司解散后,在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是不能向股东要求承担责任的,但以下情况例外: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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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如下:公司解散时,依据《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解散,用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后,偿还其他债务,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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