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 1、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 2、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 3、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 4、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 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6、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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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遗嘱》公证须提供下列证件: 1、立遗嘱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立遗嘱人所立遗嘱原件。 3、立遗嘱人财产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4、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遗嘱处分的如果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均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如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来亲自到公证处的,可要求公证人员办理。 5、立遗嘱人要求撤销在我处经公证的遗嘱或对原经公证的遗嘱进行补充或另立新遗嘱的,应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在谈话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并退回原遗嘱公证书原件。 6、公证人员要求提供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两者的法律行为性质不同。遗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在立遗嘱时,不必征求受遗赠人的同意,即可在其遗嘱中作出遗赠的规定。此遗嘱在遗赠人死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受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与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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