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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在赔偿争议的程序与司法程序是什么

2022-04-18 18:3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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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18 回复

专业分析:

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既然是应赔偿请求人的请求对赔偿争议进行裁决的司法活动,就应当遵守司法程序的一般规则,赔偿的一般程序是:(1)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具体的要求、根据和理由;(2)合议。无论是行政审判庭,还是赔偿委员会,都采取合议的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理案件;(3)作出是否赔偿的裁决。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判决,则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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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辖。申请确认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 2、立案。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审查立案时,发现缺少相关证据的,可以通知确认申请人7日内予以补充。 3、审理。 (1)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2)审理方式。合议庭决定进行书面审理或者进行听证。 (3)期限。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自送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 4、裁定。人民法院确认或者不予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制作裁定书。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立案 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行政申诉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2.审查 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审判活动调卷审查,并在立案以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是否提出抗诉的决定。 3.提请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4.出庭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5.提出检察建议 对于符合提出检察建议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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