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投标有效期规定太短,上述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按时完成,采购代理机构就不得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个时候,主动权就会落在投标人手中,投标人可以根据自己在这个时刻的形势判断来决定是否同意延长。如果投标人选择拒绝延长,采购代理机构无权没收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果原定投标有效期结束时已经初步选定了中标人,而该中标人又选择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则招标方不得不重新推荐中标人,而且往往还会使中标价格增高。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在原材料价格波动比较大的货物类招标过程中。 某采购代理机构就曾遭遇过这样的“尴尬”:一次设备采购中,在评标报告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投标有效期已经结束。这时,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能够正常签订供货合同。但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以种种理由拒签合同。多次协商无果后,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不放弃该投标人,选择次低标。结果,既耽误了供货,又因为选择了次低标,采购人不得不支付更高的采购价格,而且由于已经超过了投标有效期,无法没收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业内专家指出,如果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招标人应退回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投标有效期时,一定要保证项目完成所需的时间,特别是投标人数比较少的情况下,那些有实力和有能力报价较低的投标人,此时很易退出投标,从而减少了选择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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