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在确定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时,特别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中,其侵权行为地往往具有多样性。 二、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在新闻侵权纠纷案件中,往往侵权行为地也具有多样性,也就是说,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以被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三、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在同一纠纷案件中的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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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裁定再审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民事再审案件的再审审查: (一)管辖错误和管辖权异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再审审查要点。 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案件再审审查中的审查原则。
专利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标准如下: 1、原告仅起诉制造,者且侵权产品的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法院有管辖权; 2、原告同时起诉制造者和销售者的,制造地和销售地法院都有管辖权,选一起诉; 3、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的,原告向销售地法院起诉制造者的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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