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的精神是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解除试用期的员工的劳动合同。言外之意,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依据第40条第3项(即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依据第41条的规定(即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要想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6种和第40条规定的2种情形共8种情形之一,否则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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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一定的条件,应向劳动者说明原因。员工试用期辞退条件如下: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试用期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单位,经单位提出但仍拒不改正。
不可以。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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