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怀玉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孕期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也就是与没有怀孕期间相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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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辞退,解除合同。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单位不得加班或安排夜班,在工作时间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孕妇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 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已婚待孕女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至第四级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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