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明确指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和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则明确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我曾经到内蒙古的霍林郭勒处理过类似案件,资料存在那一时找不到,你在查阅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公司肯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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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通过以下方法和乙肝病原携带者解除劳动关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存在非过失性辞退情形,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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