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2、也就是说,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一般情况下,对于携带乙肝表面抗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不允许拒绝招用或者辞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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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拒绝录用乙肝携带者是违法的,是不符合我国对于职位录用的公平公证的基本要求的。
违法,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违反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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