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使用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通知第五条,规定了七个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维修资金对老旧小区和电梯立即进行更新改造的,可以不经过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这七个紧急情况是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设施故障; (三)屋面、外墙渗漏; (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 (五)排水设施堵塞、爆裂; (六)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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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房屋维修基金可以使用的情况是: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的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修、更新改造,维修资金才能使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购买国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外,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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