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6)在1亿元一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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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在处理清算事务时耗时费力,责任重大,且有负担财产责任的风险,因此,立法多规定其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而取得报酬的依据,一般应结合清算案件的繁简、清算财产的规模、财产的分配情况、清算组耗费的时间、精力及努力程度、同业标准等因素综合判定。
破产管理人报酬司法解释如下: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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