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2.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③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房地产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职,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离婚时候一方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属于生活苦难人员,另外一方要对其进行帮助,换句话说就是如离婚后一方无经济能力租赁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离婚前的房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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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争议的处理方式。如下:1、房屋所有权争议可以通过争议双方协商处理;2、房屋所有权争议可以通过有关部门介入调解处理;3、房屋所有权争议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起诉处理;4、房屋所有权争议可以通过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处理。房屋所有权争议是指,对房屋的归属产生了矛盾纠纷。
双方因假离婚而发生纠纷,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或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的,法院不会受理,并会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对于假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原则上会承认其离婚的效力。因此,对于因假离婚而弄假成真的,一般是维持已离婚的事实效力,即使假离婚后,一方已与他人再婚,亦应承认再婚的法律效力。 因假离婚成真而形成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则根据民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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