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的优抚对象中遗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从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烈士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80元/月,农村430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25元/月,农村420元/月;病故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595元/月,农村40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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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补助的标准标准: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如果是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是: 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 、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由民政部门代表市政府公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 (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 (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 (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 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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