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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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 1、业主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2、审批部门收到《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签署; 3、规划窗口根据并联审批单位的《审核意见书》,4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放验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需要建设单位到规划局窗口申报;窗口工作人员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项目经办人审核合格后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完成会签工作;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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