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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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下列行为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擅自转租出租房屋;擅自转让出租房屋,转让他人或转让使用的;擅自拆除或改变出租房屋的结构或用途的;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公共住宅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活动;故意损坏出租屋;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收回的。
终止合同不需要还合同的。合同自双方确认终止时失去合同效力,对双方都不会有约束力。但为了保险起见,终止合同的时候可起草解除合同的协议,双方进行签名和写上日期,或者可以发送邮件。若用口头解除可以进行录音,避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死无对证,防止对方侵害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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