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或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再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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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诉讼。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不定的行为,但合同当事人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可以向约定的仲裁地申请仲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诉讼时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
合同纠纷可以反诉。与合同纠纷相关的,如买卖合同,原告要求付款,被告可以在诉讼中提出反诉。如果已经审结,对方已经到执行阶段,这个没有反诉。你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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