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 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 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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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过户要审核:第一、房屋转让过户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第二、房屋转让过户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第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第四、房屋转让过户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第五、房屋转让过户中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第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房屋转让过户要审核所申请登记的内容、申请登记的事项、申请人、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等与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记载情况是否保持一致;房屋手续是否齐全,产权是否明确;是否存在多个共有人,已出租房屋的转售是否经过承租人同意;房屋质量是否真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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