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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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违约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买卖合同对违约赔偿有具体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若协商不成,可以要求违约一方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可以按照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补偿,或者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违约方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守约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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