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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一般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法人是股东的,是需要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所谓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实际出资的金额少于公司设立时其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出资不实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我国法律中规定,公司设立时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分为内外两种:内部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以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外部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在未足额出资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出资不实的股东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对股东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范围仅限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不包括后来的入股股东。
股东出资不实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及时补缴不足部分,并要求出资不实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可根据公司章程主张权利;还可以要求公司向未足额出资股东追缴出资或满足条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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