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下,即使由于劳动者的单方面原因解除老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当向其支付符合法律要求的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劳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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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规定如下: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解除合同,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医疗补费;不能胜任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超12个月;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单位解除合同,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须裁员,应按被裁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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