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3、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5、生产性建设工程主要工艺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 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建设单位根据试生产情况,提出试生产报告,并经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6、建设单位编制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按规定经过有关单位审查和审计,并提出审查和审计意见, 7、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8、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9、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10、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1、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程,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2、已通过消防、环保、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验收,有关部门已出具专项验收意见和准许使用文件。 1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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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组成,建设单位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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