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债券是否记载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为标准,这类似于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划分标准。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即为记名公司债券;反之,则为无记名公司债券。这种分类的意义首先体现在对两者的转让程序的法律规定不同。无记名公司债的转让,以公司债券的交付而发生法律效力;记名公司债的转让,除交付债券外,还必须将受让人的有关事项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上,其转让才发生法律效力。其次,两者灭失时的补救方法也不同。通常记名债券灭失时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券无效,由公司补发债券;而无记名债券就无法得到这样的保护。再者,在国外记名债券持有人在领取利息时,不仅要求出示债券,还要求出示登记册上载明的持有人的有关证件。《公司法》第168条规定:"公司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但是,我国通常发行的是无记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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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 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4、债券的发行日期。
二者的区别如下: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券狭窄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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