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应当履行的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谅解,可以删除。当事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民事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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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列入其名单的一般期限为2年,2年之后才会予以撤销;如果失信被执行人以暴力或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司法机关执行,情节严重的,屡教不改的,或者犯有多次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1到3年。
只要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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