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44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事后应尽量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点)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提成工资、包干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均按照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办法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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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可用补休的方式代替,用工单位必须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日或时工资3倍的加班工资。正常休息日加班,后期可给劳动者安排补休。如果不安排补休,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日或时工资2倍工资的加班费。
关于加班费的争议一直以来都是劳动争议的热点问题,在不同工时制下,加班费计算标准有以下区别:1.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对于安排劳动者延时加班和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代替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2.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如果计算周期内劳动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则超过的部分应视为延时加班,如果超过部分不能分清是平时工作时间还是休息日的;则视为一半平时工作时间,一半休息日工作时间。如果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3.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对于加班费用并未作出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也未作出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不需要额外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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