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登记是企业法人在原登记注册主要事项发生变化后,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改变登记事项的活动。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机关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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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名称变更的具体流程如下: 1、批准公司新名称(从工商局窗口领取表格,填写注册信息,批准新公司名称); 2、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3、营业执照变更(填写《公司变更表》,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大会决议、承诺书、营业执照原件、向公司认证厅出具的认证通知书)加工工商局); 4、变更组织代码证书(填写企业代码证书变更表,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旧代码证书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5、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6、更改银行信息(基本账户银行处理)。 二、公司名称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4、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原件); 5、承诺书(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申请表》。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是: 1、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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