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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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以后对方不让看孩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除非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得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拥有探望权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实际上,探视权是不能强制执行的,因为子女不能作为被强制执行的对象。所以这里说的强制执行肯定不是强迫、强硬的手段,而是跟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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