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辞职不妥,劳动者有义务完成交接工作,如果因交接未完成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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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遇到员工主动申请离职,但同时又不做工作交接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应对: 1、可以与其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在完成工作交接之时支付; 2、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就员工离职、辞职时办理工作交接作出规定; 3、在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若不办理工作交接,给单位造成了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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