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辞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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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辞职不可以要求补偿。劳动者能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的情形中是不包括劳动者自动辞职的,换言之,要是因为劳动者自动辞职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话,这个时候用人单位是不用对其做出补偿。
试用期内,如果员工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的一切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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