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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不具备哪些条件可以办?

2022-05-19 08: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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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9 回复

专业分析: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办理的由原发证单位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予以注销并收回:(一)符合再生育1胎子女条件,但未与女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书的。(二)符合规定生育2个以上子女,子女因故死亡只剩下1个的(双胞胎、多胞胎除外)。(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各自生育1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有2个子女的。(四)子女有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五)依法收养子女后再生育,或者生育1个子女后又依法收养子女的。(六)有1个子女在境内,同时也有子女在境外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七)其他不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批准生育第2胎子女的,从批准生育之日起终止优待和奖励,属签订不再生育合同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违反规定条件生育的,从生育之日起终止优待和奖励,已享受的优待和奖励应当退回原发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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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5.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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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补办条件:原有的独生子女证已经遗失;曾经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且能够提供有效依据的。然后父母双方共同申请,到所属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到居民委员会)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进行填写,核实过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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