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由于司法解释已经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对此问题应有明确的预期,也建议债权人不必再试图“双保险”,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同时,不应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必要时可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才是最可靠的担保:不仅可以避免债务人“逃债”,在所有债权人中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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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合同的运费险由谁承担,首先要根据协议约定,协议未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补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以上仍不能确定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运费险是在买卖双方产生退货请求时,保险公司对由于退货产生的单程运费提供保险的服务。因此,根据“谁过错,谁承担”的原则,因买方原因发生退货事由时,退货运费本应由买方承担,因此相应的运费险也应由买方承担。同理,因卖方原因如质量问题等发生退货事由时,退货运费本应卖方承担,因此相应的运费险也应由卖方承担。当然,在购买了运费险的前提下,发生退货事由时,退货的运费最后由保险公司承担。
买卖合同约定风险负担有效。只要双方自愿,并且该约定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约定有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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